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82号
申请执行人:高彦利,女,汉族,金昌市人。
被执行人:秦瑞昌,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彦利与被执行人秦瑞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彦利于2017年7月7日以被执行人秦瑞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高彦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高德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