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7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建华,男,汉族,1966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伦干,广东深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武兵,男,汉族,1988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省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业恳,广东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建华因与被上诉人黎武兵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建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谢建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溯
审 判 员 唐林波
代理
审判员 陈 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古 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