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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2006号

英德市森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尽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英德市森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尽香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2006号原告英德市森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英城仙水路西与光明路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李雄斌。委托代理人莫凡、陈香梅,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尽香,女,汉族,现住址:广东省英德市,原告英德市森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尽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英德市森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限其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英德市森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收本院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彩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赖美琦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