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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7执25号

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赖良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良辉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7执25号申请执行人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蕉岭县蕉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456805915D。法定代表人何镇新,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文锦,该联社信贷员。被执行人赖良辉,男,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原住蕉岭县蕉城镇,现住地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蕉岭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赖良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451.7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联系方式、现住地址,均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本院以公告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赖良辉仍未在本院责令期限内履行义务,经其所在村委会也证实已离开住所地多年,无法联系。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住地址不详,导致本案6个月内未能执结。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信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德亮

审 判 员  蓝文秀

人民陪审员  罗秋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