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85号被执行人刘福峻,男,1945年8月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执行刘福峻犯贪污罪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福峻名下目前无房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福峻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581执1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国喜
审判员 王永清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禹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