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7102民初74号
原告:从继海,男,汉族,1978年9月出生,河南省郸城县人,运输行业个体户,住尉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纪全,新疆纪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昆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潘新文,男,汉族,1976年11月出生,江苏南京市个体户,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从继海与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潘兴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从继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崔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热孜艳·吾拉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