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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2270号

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海发电一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海发电一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2270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785号网新双城大厦4幢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1990394K。

法定代表人:陈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耀广,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海发电一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新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17645589T。

法定代表人:许玉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明,女,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海发电一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提出反诉,本院经审理后决定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并于同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耀广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中,原、被告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二个月,和期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50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7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的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8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南海发电一厂2×200MW机组水煤浆炉烟气脱硫技改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南海发电一厂2×200MW机组水煤浆炉烟气脱硫技改工程,合同总价为6598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施工,工程所建FGD装置于2009年10月29日通过168小时试运转投入运行,但工程竣工后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结算工程款。2014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南海发电一厂2×200MW机组水煤浆炉烟气脱硫技改总承包工程结算协议》,对工程款结算进行了约定,双方同意暂扣500000元,在原告向被告移交资料后,被告应协调监理方在一个月内对资料进行验收、签字并办理盖章手续,否则视为原告完成本项工作,原告完成本项工作后,被告一个月内给予支付本款项。实际上,上述结算协议签订前,该工程已办理完毕报建手续,且原告已将该工程全部竣工资料移交给了被告,但被告一直以竣工资料不符合其要求为由,拒绝对竣工资料进行确认,并拒绝向原告支付暂扣工程款500000元。经原告多欠催收,被告一直拒付该笔款项,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原、被告在2014年7月30日签订结算协议,明确约定被告暂扣500000元,由原告向被告移交资料后,一个月支付给原告,但协议签订后,原告一直没有向被告提供任何竣工资料和验收资料,被告多次向原告催促,原告一直未能提供,导致案涉工程一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原告现主张被告支付该500000元工程款理据不足,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原告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被告提供完整的涉案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2.原告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被告提供完整的涉案建设工程的报建资料;3.原告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配合被告完成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4.原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8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南海发电一厂2×200MW机组水煤浆炉烟气脱硫技改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南海发电一厂2×200MW机组水煤浆炉烟气脱硫技改工程,合同总价为65980000元,工程竣工后,由于原告一直未向被告提供完整的工程竣竣工资料与报建资料,导致工程款尚未结清。2014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南海发电一厂2×200MW机组水煤浆炉烟气脱硫技改总承包工程结算协议》,对竣工资料及报建资料问题明确约定,原告尚未解决完善,双方同意暂扣500000元,当原告向被告移交资料后,被告应协调监理方在一个月内对资料进行验收、签字并办理盖章手续,否则视为原告完成本项工作,原告完成本项工作后,被告一个月内给予支付本款项。但结算协议签订后,原告一直未向被告提供任何竣工资料和报建资料,导致案涉工程无法办理竣工验收。被告认为,提供资料并配合被告办理竣工验收为原告义务,故其应协助完成,特提起反诉。针对被告反诉,原告辩称,确认原告在签订结算协议后并未向被告书面移交过资料,但该结算协议签订前,原告已将全部报建资料及竣工资料移交给了被告,但被告以资料不完整为由拒绝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因此目前原告手上并没有被告所要求提供的竣工资料和报建资料。被告要求原告提供的规划验收、环保验收资料及房屋建筑竣工验收中的部分资料,如质量评估报告、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电梯验收报告等,按规定应由被告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质监站、安监站等单位提供,被告要求原告提供上述资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故被告要求原告提供涉讼工程的报建资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原告没有移交报建资料,被告不可能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另外,在被告向原告结清工程尾款情况下,原告同意配合被告进行涉讼工程的竣工验收。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提供了证据材料,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附卷佐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12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南海发电一厂2×200MW机组水煤浆炉烟气脱硫技改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南海发电一厂2×200MW机组水煤浆炉烟气脱硫技改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08年12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通过168小时试运移交生产时间为2009年10月31日,合同总价为65980000元,168小时完成后60天内,原告应向被告提交竣工结算资料,被告应在3个月内予以审核完毕办理竣工结算。2014年7月30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一份《南海发电一厂2×200MW机组水煤浆炉烟气脱硫技改总承包工程结算协议》,明确工程于2009年10月29日投入运行,同意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61441880.94元,对竣工资料及报建问题,约定为“乙方尚未解决、完善,双方同意暂扣押50万元。当乙方向甲方移交资料后,甲方应协调监理方及甲方相关人员在一个月内对资料进行验收、签字并办理盖章手续,否则视为乙方已完成本项工作。乙方完成本项工作后,甲方一个月内给予支付本款项。”2017年2月22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诉讼中,原、被告确认签订结算协议后双方未办理书面移交手续。被告无法明确其反诉请求原告协助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是特指在何种资料上盖章或办理哪一种手续。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于2014年7月30日签订的《南海发电一厂2×200MW机组水煤浆炉烟气脱硫技改总承包工程结算协议》属于工程结算协议,该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结算协议明确原告尚未解决、完善竣工资料及报建问题,原告主张其已在结算协议签订前将全部报建及竣工资料移交给了被告,故结算协议签订后无需再向被告移交报建及竣工资料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结算协议明确约定在原告移交报建及竣工资料后一个月内,被告支付工程款500000元,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结算协议签订后向原告移交过报建及竣工资料,该500000元工程款支付条件并未成就,原告现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该笔工程款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反诉主张原告提供报建及竣工资料,现原告明确其无法提供,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掌握有具体的何种报建及竣工资料而未提供,故本院对被告该反诉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并不能明确要求原告协助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是特指在何种资料上盖章或办理哪一种手续,其反诉请求原告配合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无具体执行内容,且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掌握有办理竣工验收所需的资料,本院对被告该项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但不影响待条件成就后被告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海发电一厂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4750.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50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道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黄晓璇

书记员  林巧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