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2民初1311号原告乌兰浩特龙之源室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齐晓红,职务总经理。被告兴安盟右中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科右中旗。法定代表人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乌兰浩特龙之源室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兴安盟右中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兰浩特龙之源室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兰浩特龙之源室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兰浩特龙之源室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乌兰浩特龙之源室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44元。
审判员 贾爱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孙芝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