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827号
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筱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国锋。
被告:徐宪德。
被告:黄秋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宪德、黄秋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各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8元,由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碧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樊笑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