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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4827号

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宪德、黄秋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宪德,黄秋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827号

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筱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国锋。

被告:徐宪德。

被告:黄秋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宪德、黄秋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各方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8元,由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碧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樊笑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