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住所地博兴县胜利三路301号。法定代表人乔希文,行长。
被执行人:郝建村,男,197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李文玲,女,197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韩海涛,男,1983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董秀珍,女,1981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贾志庆,男,197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姚会菊,女,197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博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47013.57元。本院2017年1月14日立案执行,2017年1月1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执行人财产令等,2017年1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2017年1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实际控制金额不足执行标的额,2017年4月15日查询被执行人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文忠
审判员 郝同友
审判员 崔树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郭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