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8823号
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义乌街今日嘉园13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叶月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月梦,女,公司员工。
被告:叶燕玲,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燕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华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良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洛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