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495号申请保全人:靳马龙,男,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保全人:丁永强,男,汉族,1985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保全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张翌,该公司经理。申请保全人靳马龙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保全人丁永强所有的豫A×××××号汽车一辆,担保人靳现峰以其所有的豫A×××××号汽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保全人丁永强所有的豫A×××××号汽车一辆;
二、查封担保人靳现峰所有的豫A×××××号汽车一辆。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保全人靳马龙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