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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79号

张灿坤、赖永福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灿坤,赖永福,廖利文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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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79号

申请执行人:张灿坤,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赖永福,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廖利文,女,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灿坤与被执行人赖永福、廖利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赖永福、廖利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灿坤案款52330.2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1月9日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且进行入户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赖永福有银行存款,已被本院冻结扣划并分配申请人,现被执行人廖利文承诺自2017年5月起,每月归还申请人1000元欠款直至还清为止,申请人同意其还款计划,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剩余标的49371.2元及利息暂未执行到位。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学 � �华

审判员 张  树  火

审判员 卢  运  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赖飞燕(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