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4执2399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东路桥大道2号明珠大厦。法定代表人任轲。被执行人尤金素,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王计富,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本院以(2016)浙1004民初204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尤金素和王计富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东方星座B1401室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08第023**号)。2017年6月8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04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到期债务人民币850000元及息、前期利息23087.74元、诉讼费用6270元和执行费用1119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尤金素和王计富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东方星座B1401室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路字第××号;土地证号:路国用2008第02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张熙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潘柳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