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刑初272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锐,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高中文化,经商,住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中路**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
审判员刘兆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高星星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储梦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钟锐与朋友聚会吃晚饭时饮酒。5月27日零时39分许,被告人钟锐持证照酒后驾驶牌照为粤AXXX**号小型轿车途经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中海城酒店前面路段时被桃江县公安局交警在执勤过程中查获。同日1时许,民警陪同被告人钟锐到桃江县人民医院由护士抽取血样送益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2.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钟锐于2017年5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传唤至桃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并如实交代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在审理中,被告人钟锐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钟锐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桃江县公安局的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邹某的证言;被告人钟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锐违反国家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钟锐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钟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锐的醉酒程度等相关犯罪情节以及其认罪悔罪等情况,可依法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钟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兆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高星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