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民初1574号
原告: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96号松江宁越花园8栋一层101、102、103号。
负责人:苏天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该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梅,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黄立明,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现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
原告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诉被告黄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奥联物业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国庆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邓朝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