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267号
原告:黄金泉,男,汉族,1978年12月29日生,住四川省泸县立石镇。
被告:攀枝花市教育建筑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德阳巷3号。
法定代表人:余兴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泉与被告攀枝花市教育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金泉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金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黄金泉负担。
审 判 长 刘一若
审 判 员 贾幼蔓
人民陪审员 石应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