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555号
原告:聂继龙,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良武,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林、马虎,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聂继龙与被告朱良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双方调解期限长,且本案案情复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庆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