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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555号

聂继龙与朱良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聂继龙,朱良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555号

原告:聂继龙,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维林,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良武,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林、马虎,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聂继龙与被告朱良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双方调解期限长,且本案案情复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庆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