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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执恢199号

山东省交通物资供销公司、济南宁和物资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省交通物资供销公司,济南宁和物资有限公司,薛乃宁,苏吉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恢19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交通物资供销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304391-0),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靳启和,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宁和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272526),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薛乃宁,董事长。

被执行人:薛乃宁,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济南宁和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苏吉真,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山东省交通物资供销公司与济南宁和物资有限公司、薛乃宁、苏吉真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交通物资供销公司与济南宁和物资有限公司、薛乃宁、苏吉真于2017年7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山东省交通物资供销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天商初字第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袭著章

人民陪审员  冯紫霞

人民陪审员  刘业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广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