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126号
原告:甄洪伟,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平,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沛县胡寨镇草庙村民委员会。主任:张永芝。住址沛县杨屯镇东姚桥村。
原告甄洪伟诉被告沛县胡寨镇草庙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甄洪伟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甄洪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洪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3,减半收取为52元,由原告甄洪伟承担。
审判员 刘丽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盛楠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