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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141号

吴军请执行杨园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军,杨园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吴军,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杨园(又名杨元兵),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吴军请执行杨园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杨园(又名杨元兵)的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建军

审判员  曹 文

审判员  郝文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董艺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