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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7执65号

张某某与江某某、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小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小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3227执65号张某某:关于你申请执行江某某、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7月5日向江某某、谢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江某某、谢某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江某某、谢某某已支付完毕131.00元诉讼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7)川3227执65号谢某某:关于张某某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7月5日向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你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你已支付完毕65.50元诉讼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7)川3227执65号张某某:关于你申请执行江某某、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7月5日向江某某、谢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江某某、谢某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江某某、谢某某已支付完毕131.00元诉讼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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