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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8执恢6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申请执行拖木日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拖木日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8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被执行人拖木日日。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格县支行申请执行拖木日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案款,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普格县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国治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余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