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698号之一
原告:陈敏东,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哲强,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通能,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娟,女,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哲强,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通能,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志芬,��,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国,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漪,女,1995年10月13日生,,住无锡市长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国,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敏东、蔡娟被告周志芬、黄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陈敏东、蔡娟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敏东、蔡娟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东、蔡娟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此款已由陈敏东、蔡娟预交),由陈敏东、蔡娟负担。
审 判 长 雷海亮
代理
审判员 毕 俊
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彦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