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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698号之一

陈敏东、蔡娟与周志芬、黄漪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陈敏东,蔡娟,周志芬,黄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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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698号之一

原告:陈敏东,男,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哲强,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通能,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娟,女,197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哲强,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通能,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志芬,��,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国,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漪,女,1995年10月13日生,,住无锡市长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国,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敏东、蔡娟被告周志芬、黄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陈敏东、蔡娟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敏东、蔡娟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敏东、蔡娟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此款已由陈敏东、蔡娟预交),由陈敏东、蔡娟负担。

审 判 长  雷海亮

代理

审判员  毕 俊

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彦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