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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1370号

王玉华与丁丽媛、李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玉华,丁丽媛,李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521民初1370号

原告:王玉华

被告:丁丽媛

被告:李纲原告王玉华与被告丁丽媛、李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华、被告丁丽媛和李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玉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丁丽媛、李纲立即给付借款本息合计7.8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我与二被告是同村村民,二被告做生意缺少资金,于2014年秋向我借款5万元,利率1.5分。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又于2016年2月5日重新出具欠据,欠款金额为6.6万元,息率仍为1.5分。后经多次索要,至今未还。丁丽媛和李纲承认王玉华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丁丽媛、李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王玉华借款本息合计7.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丁丽媛、李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庆海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许佳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