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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370号

石玉静、何灿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玉静,何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370号申请人石玉静,女,汉族,1984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吴利梅,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灿,女,汉族,1985年2月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鲁山县。申请人石玉静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灿银行存款105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贺倩倩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