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02民初2312号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2312号原告马某,女,汉族,1978年3月18日出生,住镇平县。被告张某,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郜付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