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2312号原告马某,女,汉族,1978年3月18日出生,住镇平县。被告张某,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郜付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