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333号
原告:马建设,男,汉族,1955年12月12日生。
被告:孙建强,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生。
被告:李其利,男,汉族,成年,住。
被告:张团,男,汉族,1974年2月22日生。
原告马建设与被告孙建强、李其利、张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原告马建设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建设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建设负担。
审判员 刘景格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韩玺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