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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1333号

马建设与孙建强、李其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建设,孙建强,李其利,张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333号

原告:马建设,男,汉族,1955年12月12日生。

被告:孙建强,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生。

被告:李其利,男,汉族,成年,住。

被告:张团,男,汉族,1974年2月22日生。

原告马建设与被告孙建强、李其利、张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原告马建设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建设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建设负担。

审判员  刘景格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韩玺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