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375号
申请执行人:陈如乾,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范有富,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陈如乾与范有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范有富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陈如乾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有富支付担保代偿款8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范有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人陈如乾执行款8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2元、承担实际执行费111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范有富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如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3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赵 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周雍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