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2093号原告浏阳市清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工业园欧洲城114号。法定代表人胡明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芳(特别授权),女,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罗长根,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李良辉,女,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罗军,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清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长根、李良辉、罗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杨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雷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