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4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韩根叶,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申请执行人:徐彩娣,女,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严光明,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韩根叶、徐彩娣与严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严光明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61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于2016年11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20万元,另查明,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车辆因难以找寻而暂难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等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卫星
审判员 王张荣
审判员 戴松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杜亚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