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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4176号之一

韩根叶、徐彩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根叶,徐彩娣,严光明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4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韩根叶,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申请执行人:徐彩娣,女,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严光明,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韩根叶、徐彩娣与严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严光明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61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于2016年11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20万元,另查明,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车辆因难以找寻而暂难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等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卫星

审判员  王张荣

审判员  戴松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杜亚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