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执151号之三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安庆市银南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安庆市银南鞋业有限公司,郑立言,刘银南,郑素玉,王文友,郑小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执15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清河乡政府南侧,组织机构代码55780643-1。

负责人:杨善辉,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庆市银南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D区8栋40号,组织机构代码76080201-4。

法定代表人:郑立言,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郑立言,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刘银南,女,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郑素玉,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王文友,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执行人:郑小霞,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执行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与安庆市银南鞋业有限公司、郑立言、刘银南、郑素玉、王文友、郑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作出(2016)皖08执15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郑立言、刘银南、郑素玉、王文友、郑小霞提供抵押的房产按第三次拍卖流拍价格7207209.16元抵债给了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尚欠部分欠款及利息、费用,因被执行人安庆市银南鞋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法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胜

审判员 周文斌

审判员 王 炜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