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刑初493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营者,住重庆市合川区。2017年2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辩护人曾卫良,广东秉铨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2日以江蓬检诉刑诉﹝2017﹞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雅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曾卫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周某某在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冈村桥头无证经营棋牌室。被告人周某某为非法获利,以其在上述棋牌室附近租赁的民丰路5号出租楼303室为窝点,招揽赌客,开设“三公”赌场,抽头渔利。自2017年1月29日开始,共开设赌局五至六次。2017年2月6日22时许,该赌场被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周某某,查获参赌人员颜某2洲、苟某万、刘某3平、唐某全、袁某2辉、乔某2、范某2锐、陈某3喜、刘某3、曾某才、岳某成、蒋某2光、胡某2伟等13人,查获赌资人民币39130元及赌具扑克牌一副。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颜某1、苟某、刘某1、唐某、袁某1、乔某1、范某1、陈某1、刘某2、曹某、岳某、蒋某1、胡某1、王某、汪某、叶某、陈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追缴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资料(光盘),抓获经过,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其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属主动代其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扣押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荷塘派出所的人民币3060元是违法所得或赌资,扑克牌一副是作案工具,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梁金华
书 记 员 潘佩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