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266号之一被保全人:张洪波。
被
申请人:葛本杰。
原告葛本杰诉被告张洪波、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鲁0705民初2266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了被保全人驾驶的鲁G×××××号车一辆。被保全人张洪波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缴纳保证金30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张洪波缴纳的保证金30000元;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驾驶的鲁G×××××号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