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1326号
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
法定代表人:毛明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丽,女,生于1969年2月10日,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李光强,男,汉族,年龄不详,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告:浦小清,女,汉族,年龄不详,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光强、浦小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欣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唐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