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商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宁,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鹏,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凯,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东平,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
原审
被告:贵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甘泉县麻子街工业园区洛河防洪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
负责人:杨树楠。
原审
被告:甘泉县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满红,男,汉族,1979年2月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卉,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贵州苏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东平、原审被告项目部、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00447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买卖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分两个属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归责原则不尽相同,应向当事人释明后择一先行处理,一审法院合并审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004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贵州苏商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50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牛 菲
代理
审判员 王玉兰
代理
审判员 刘 慧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