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1刑初6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磊,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现住址重庆市江北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逮捕。被告人吉某,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现住址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逮捕。辩护人杨元杰,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邱某,男,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现住址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逮捕。辩护人姜菲,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现住址胶州市。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逮捕,2017年5月9日被取保侯审。被告人吴某,男,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现住址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6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郑莎莎,山东欣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磊、吉某、邱某、杨某、吴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纪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磊、被告人吉某及其辩护人杨元杰、被告人邱某及其辩护人姜菲、被告人杨某、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郑莎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李磊建立名称为“某车友会”(后修改群名为“某”)的QQ群,并纠集被告人吉某、邱某、杨某在该群内任管理员,被告人吴某负责账目统计,组织、召集多人在该QQ群内以“抢红包”押单数双数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经吴某统计的账目得出,该群在2016年6、7月份以来,下注赌资共4140030元,实际抽水总额174877元,股东总利润56747.11元。其中被告人杨某共获利11665.5元。2016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吉某、李磊伙同他人建立名称“某交友”的QQ群,被告人邱某在该QQ群任管理员,负责“收米”,组织、召集多人在该QQ群内以“抢红包”押单数双数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经统计吉某收到的该QQ群内的账单,下注赌资共371870元。
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磊、吉某、邱某、杨某、吴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以组建QQ群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称对统计的赌资及抽水总额有异议,有重复统计的部分。
被告人吉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护意见是:1、吉某在“某”群中系受群主雇佣并按工作量发放工资,其情节相对较轻,该仅起到帮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吉某与他人建立的“某交友”群仅存在6天,吉某获利少。3、吉某文化程度有限,对QQ群赌博没有正确的认识。4、吉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邱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护意见是:1、“某”群的账目中有重复计算的情形,对于重复计算的数额应当扣除。2、邱某应当只对其参与的场次和赌资数额担责。3、邱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作用,系从犯。4、邱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5、邱某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吴某统计的“某”群的赌资等数额有异议,辩护意见是:1、吴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帮助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吴某犯罪行为显著轻微,统计工作社会危害性不大,违法所得仅为600元。3、吴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4、吴某到案后认罪、悔罪。5、吴某法律意识淡薄,未意识到其行为构成刑事犯罪。6、吴某家庭贫困,需要其赚钱维持家庭生活。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李磊建立名称为“某车友会”(后修改群名为“某”)的QQ群,伙同他人任群股东(股东负担群的盈亏),召集多人在该QQ群内以“抢红包”押单押双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李磊支付报酬,安排被告人吉某、邱某在该群内任管理员,协助其从事“收米”(即以收红包形式收取赌资)、“排单”(即安排场次等)等工作,被告人吴某利用其空闲时间帮助进行账目统计,统计完后由李磊最终核对。经统计,该群在2016年6、7月份以来,下注赌资累计3557320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177866元。被告人杨某在该群建立之后,受邀在群内任管理员,从事“场控”(即在群内活跃气氛)工作,李磊以红包形式发放给杨某报酬11665.5元。2016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吉某、李磊加入他人建立的名称为“某交友”的QQ群任股东,召集多人在该QQ群内以“抢红包”押单押双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邱某在该QQ群任管理员,协助从事“收米”(即以收红包形式收取赌资)工作。经统计,该群成立已来,下注赌资累计371870元。另查明,2016年7月7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后进行调查,于2016年8月1日,将被告人杨某传唤至某派出所进行审查,杨某如实供述了其在网络赌博QQ群里担任管理员的犯罪事实。2016年8月5日,胶莱派出所将被告人邱某、吉某、吴某、李磊传唤至当地公安机关审查,该四人如实供述了组织QQ群赌博的犯罪事实。山东省胶州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调查结果为杨某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影响,适用社区矫正。重庆市合川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函,调查结果为吴某不会对当地造成危害,具备接受社区矫正的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远程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某”QQ群下注赌资累计共4140030元,实际抽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总额174877元,经查,该数额来源于被告人吴某的统计表,因该统计表在同一天存在被告人吴某统计与被告人李磊核对两份表格,应以李磊核对完后的表格为真实数额,经与李磊核对,得出实际数额为:下注赌资累计共3557320元,抽头渔利数额累计177866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磊、吉某、邱某、杨某、吴某以营利为目的,以在网络上组建QQ群的方式,开设赌场召集多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如上所述,经查实后本院予以确认。名称为“某”的QQ群由被告人李磊建立并伙同他人管理控制,李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吉某、邱某、杨某系受李磊的安排负责群内部分管理工作,被告人吴某明知赌博群而参与了部分统计工作,该四被告只领取一定报酬,不参与群的建设管理,对群的存续,利润分成并无决定权,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受邀参与该群部分工作,对其参与期间的违法所得11665.5元,量刑予以考量。被告人吴某不属QQ群的管理员,仅利用空闲时间对账目作初步的汇总后交由李磊核对,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小,该情节在量刑中予以考量。名称为“某交友”的QQ群,被告人吉某、李磊入股并拥有管理和决定权,系主犯,被告人邱某负责部分管理工作,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吉某、邱某、吴某的辩护人有关从犯及具有坦白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其它意见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杨某、吴某具有从宽情节,并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在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且经相关机构对其进行评估,上述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故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二、被告人吉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5日止。)三、被告人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四、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被告人杨某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被告人吴某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鹿晓明
审 判 员 李松光
人民陪审员 徐香宝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波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