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2民初536号
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住所地:榕江县中央九号小区物业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石丽玲,女,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翠仙,女,住贵州省榕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诉被告李翠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以李翠仙已将物业管理费交清为由,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的诉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从江县诚信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榕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 庆 坤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潘应兰(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