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财保27号
申请人:伊兵。
被
申请人:山西圣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8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武刚成,总经理。申请人伊兵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圣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6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圣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彦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