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830号
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自力。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明泽,公司员工。
被告:尹轩。
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尹轩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
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满堂红(成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辉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梁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