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4543号起诉人:侯黎辉,男,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五家渠市,本院收到起诉人侯黎辉诉被起诉人李东安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7年2月25日前,李东安有预谋换掉公司门禁密码,换之前让起诉人,���开物件、文件、强行封门让起诉人进不去。进门后发现东西(附件中第二项第7款第3条所述内容)已经不在。故,报警,警察来后说着是你们公司的事情,我们管不了,最后说要律师解决。警察走前用手机照了现场相片留底。本人也对现场进行了拍照。起诉李东安的理由是见“附件”第四项内容所述。起诉交付前,进行了仲裁,起诉人认为仲裁小组没有进行实地公司调查,没有到相关事物人及派出所调查。李东安派的律师当场说谎,仲裁员也不知所措,这样的仲裁等同于浪费时间,所以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一、请求退回并交还给起诉人附件中第二项要求中1-9项中所述的金额总计39229元;
二、“第二项要求”中第6清单列出的社保费用(这里指相应承担部分)三、第2项要求中,第7段第3条所述起诉人所有的物件。经审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仲裁为发生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就本案诉讼,起诉人未就其与被起诉人之间的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无据,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侯黎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镜泉
审判员 温向政
审判员 萧海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丘 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