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02刑初361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峰,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住亳州市谯城区,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4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段存付,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孟献九,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7)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峰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龙、张李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峰及其辩护人段存付、孟献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日10时左右,张集超限超载检测站工作人员王某、蒋某1驾驶皖S×××××号执法车在本市谯城区古井镇105国道柳行路段流动巡查时发现一辆红色皖S×××××号半挂车涉嫌超载,遂要求该车司机配合进站检测,该车司机拒不配合检查,不久,被告人任峰(系皖S×××××号半挂车车主)赶到,任峰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驾驶皖S×××××号半挂车拒不配合检查企图趁机逃跑,王某驾驶皖S×××××号执法车在拦截过程中,任峰驾驶的皖S×××××号半挂车与皖S×××××号执法车发生碰撞后逃逸。后经鉴定,两车碰撞形态吻合。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皖S×××××号执法车的损毁修复价格为3445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任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日10时左右,张集超限超载检测站工作人员王某、蒋某1驾驶皖S×××××号执法车在本市谯城区古井镇105国道柳行路段流动巡查时发现一辆红色皖S×××××号半挂车涉嫌超载,遂要求该车司机配合进站检测,该车司机拒不配合检查,不久,被告人任峰(系皖S×××××号半挂车车主)赶到,任峰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驾驶皖S×××××号半挂车拒不配合检查企图趁机逃跑,王某驾驶皖S×××××号执法车在拦截过程中,任峰驾驶的皖S×××××号半挂车与皖S×××××号执法车发生碰撞后逃逸。后经鉴定,两车碰撞形态吻合。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皖S×××××号执法车的损毁修复价格为3445元。案发后,被告人任峰已赔偿被害人王某医疗费2万元,并取得了谅解。另查明,被告人任峰因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4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当日被取保候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物证证明,涉案的皖S×××××和皖S×××××车辆照片。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任峰于2017年2月15日在河南省永城市龙岗镇抓获归案。3、协议书、谅解书证明,王某与任峰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王某医疗费2万元,取得了谅解。4、报案材料、交通行政执法证、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文件皖交运(2014)178号证明,王某、蒋某1的执法资质,执法依据的文件。5、证人王某证言证明,他是张集超限超载监测站工作人员,2016年5月2日9时许,在105国道古井镇城北交警中队北侧柳行南侧,其驾驶公路执勤车皖S×××××车(蒋某1在副驾驶座位上)自南向北行驶,迎面过来一辆拉石子的红色皖S×××××半挂车,他们发现该车疑似超限,其驾车超过该车,蒋某1朝该车摆手示意停车检查,该车不停,其开车别停该车,该车就在老收费站和柳行之间了。蒋下车让司机开门,司机不开车门并在车上打电话,之后从南边开过来一辆白色轿车停在他们车前面,从车上下来一人让他们放行,他们没同意,那人就摆手让货车司机走,并上了货车向后倒车准备跑,站里的皖S×××××车到了,直接堵在货车后面向后倒(约有4米多)又向前冲撞到其车右前门被撞开,其没下车继续朝前开堵挂车,挂车又撞向其车右前车头就跑了,他们的人开始追,其感觉自己由肋疼、有点耳鸣,腰也疼。后其把车开到站里,其去了医院。6、证人蒋某1证言证明,事发时的原因与王某证言一致。任峰以前在五马超限站工作,其认识任峰,当天任峰到后让货车司机把小车开走,任峰上了货车,其就站在驾驶室那侧脚踏板上一手抓住倒车镜,一手抓住车把手,其给任解释让任峰过磅但任峰始终不听,并开车后倒一点猛加油门向前撞到王某开的越野车皖S×××××车,差点把车撞翻,后又猛加油门撞向该车,后向南逃跑了。7、被告人任峰供述证明,2016年夏天的一天上午10点左右,他请的司机开着货车皖S×××××途径张集105国道超限站时,司机给他打电话说车被查住了,他立即开车去了到张集超限站,他到后看见超限站的车在执法,当时过的大车比较多,超限站的执法人员就去追其他车,他就趁机把停在路上的他的货车开着向南跑,超限站的车看见他跑了就开车超过他的车到左侧挤他,他刹不住车就撞了前面的执法车,执法车被挤开,他就开车跑了。8、辨认笔录证明,王某、侯某、王立辨认出任峰。9、(2013)谯刑初字第66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任峰于2013年7月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当日被释放,被告人任峰因该案于2013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峰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峰在2014年7月4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3)谯刑初字第66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任峰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任峰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颜承尧
人民陪审员 刘 夏
人民陪审员 李闪闪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雪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