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511号张荣生、林鸿斌、剑阁县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张荣生与被执行人剑阁县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林鸿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荣生依据(2017)川0823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鸿斌支付材料款118300.00元,被执行人剑阁县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剑阁县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予以扣划至法院案款专户,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7)川0823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