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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1执92号之一

赵有通、邓庆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有通,邓庆生,廖永英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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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1执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有通,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邓庆生,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

被执行人:廖永英,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申请执行人赵有通与被执行人邓庆生、廖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的(2016)桂0421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本次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锦波

审判员  谭飞文

审判员  卢远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颜昶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