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4655号被执行人何国栋,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常州市武进区地方税务局干部,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徐新华,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周春,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何国栋、徐新华、周春诈骗罪罚金、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2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缴纳罚金、退赔共计180421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何国栋、徐新华、周春均在服刑,名下暂无合适可供执行财产,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合适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12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波
审判员 熊金明
审判员 张云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包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