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53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鹏出生日期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大学文化职业个体住址青岛市市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500号指控事实2017年6月16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王鹏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沿胶州市扬州路出发,欲从青兰高速胶州收费站驶入高速路时,在胶州收费站口被公安人员查获。后被交警人员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在送检的王鹏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mg/100ml。立案后,被告人王鹏被电话通知到案。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鹏系初犯,且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可适用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颜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王晓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