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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9228号

青岛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昌勇、迟金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昌勇,迟金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228号

原告:青岛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东岳中路北山兴花园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于秀兰,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子洋,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昌勇,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

被告:迟金玲,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昌勇、迟金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汇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庄美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邓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