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谭国林,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张明堰(曾用名张明艳),男,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申请执行人谭国林诉被执行人张明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527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明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国林于2017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明堰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593101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