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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执150号

谭国林诉张明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国林,张明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谭国林,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被执行人:张明堰(曾用名张明艳),男,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申请执行人谭国林诉被执行人张明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527民初7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明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国林于2017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明堰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593101元(含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