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104执338号被拘留人刘训雷,男,汉族,1968年2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阜宁县。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训雷、倪红梅、倪洪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浙0104执338号,查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刘训雷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