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6428号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银河嘉园9-2-201室。法定代表人周筱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露妮,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立钢,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于锡根,男,195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锡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润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
书记员 沈莉莉 更多数据: